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湾里林业贯彻落实中央、省、市、区关于林业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林业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中央、省、市、区关于林业、农林垦殖业发展和林业生态环境建设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研究制订湾里林业、农林垦殖业发展规划和计划,并组织实施;指导湾里林业、农林垦殖经济体制改革,起草地方性林业法规、法令和政策,经批准后组织实施并依法监督检查;开展林业行政案件的复议应诉工作。组织开展湾里森林资源、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湿地的调查、动态监测和评估。承担湾里林业生态文明建设的有关工作。

(二)组织开展植树造林、封山育林工作;组织实施以植树、种草等生物措施防治水土流失工作;组织管理国家、省、市、区林业重点生态工程的建设;指导各类公益林、商品林(包括用材林、防护林、经济林、薪炭林、特种用途林、竹林)和药用林以及风景林的培育和发展,协同有关部门抓好湾里花卉苗木产业发展;指导、监督林木种苗和森林病虫害防治、检疫工作;指导湾里国有林场、森林苗圃以及基层林业工作机构的建设和管理。

实施森林公园和森林旅游的方针、政策、规章和标准;组织编制森林公园建设和森林旅游发展规划并监督执行,指导森林公园总体规划设计和经营方案的编制和实施;组织森林风景资源质量评价工作,负责办理审批国家森林公园的有关工作;指导与协调森林公园和森林旅游的建设管理工作;组织森林公园和森林旅游的信息化建设,指导森林公园管理机构面向社会宣传的有关工作。

(三)组织指导森林资源的保护管理工作;组织指导湾里森林资源调查、动态监测和统计;组织编制、审核、报批森林采伐限额,并监督执行,管理森林资源的有偿流转;负责审批林木采伐许可,监督木竹凭证采伐,凭证收购、凭证运输、凭证经营(加工);组织指导林地、林权管理,组织实施林权登记、发证工作,依法负责征占用林地的审核;主管森林资源有偿使用,监督林地开发利用,管理山林权属争议的调处工作。

(四)组织指导湾里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的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负责审核省非重点野生植物采集利用的许可;负责审核非重点保护野生植物采集限额的确定和野生植物及其产品运输的许可;负责对陆生野生动物猎捕驯养、繁殖、运输经营的审核。

(五)拟定湾里林业产业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对林业产业实行宏观管理,监督检查各产业对森林、湿地和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的开发利用。制定林业资源优化配置政策,组织指导林产品质量监督。负责林区专用公路的管理。

(六)指导林业、农林垦殖业基本建设、多种经营和技术改造工作,对林业产业和农林垦殖实行宏观管理;监督管理国有林业、农林垦资产。负责湾里林业、农林垦统计工作。

(七)在国家和省自然保护区区划、规划原则的指导下,依法指导森林、湿地和陆生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的建设和管理。

(八)承办区级绿化委员会的具体工作;指导、协调、督促城市、农村公民义务植树和镇、部门造林绿化。

(九)指导、协调、监督湾里森林防火工作,指导开展防火巡护、火源管理、防火设施建设等工作。指导开展防火巡护、火源管理、防火设施建设等工作,森林防火宣传教育,发布森林防火信息,协调有关森林防火的重大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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